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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体系建设 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湖北省拍卖行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

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湖北省拍卖行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用委”),是湖北省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分支机构,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活动。

第二条 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开展拍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是规范拍卖经营活动,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市场环境的需要和保障。各拍卖企业要牢固树立讲信用促发展的理念,把守信践约经营当作企业立身之本,把信用评价作为提升行业能级的抓手和契机

第三条 信用委的工作职能是:

1、协助政府和行业协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信用征信政策,制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作规范,推动拍卖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2、推动信用评价,组织实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汇总信用信息并核定等级。

3、调查研究与信用信息归集、采集拍卖企业信用信息(包括违规记录、行政处罚等)。

4、技术应用创新,探索区块链和AI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技术,提升信用信息共享水平,强化信用信息平台枢纽功能。

5、跨部门协作:协调市场监管、公安、文物等部门获取拍卖企业失信信息,将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

6、政策落实,落实国家和地方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推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政府和标的执掌部门委托业务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7、法律支持: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督促会员企业遵守《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行规律约。

8、宣传与研究:开展信用知识培训与宣传,推广省内外先进经验,组织行业调研。

第四条 凡是协会会员企业且连续三年参加并获得省拍协信用等级评估二A和三A荣誉称号的企业,向信用委申请并获批准的,可成为信用委委员单位,信用委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信用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信用委主任和副主任由协会会长和副会长兼任,协会聘任;信用委下设办公室,协会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有关委员单位可兼任信用委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因故无法或不履行职责的,经信用委专委会审议通过,由协会解聘。信用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及信用委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的任期与协会理事会相同,可以连任。

第六条 根据需要,可邀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有专业建树的人士担任信用委顾问,为信用委的发展战略、重大业务活动提供政策指导和决策咨询。信用委顾问由协会聘任。   

第七条 信用委工作任务:

(一)研究拍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法律问题,积极听取委员单位的诉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相关部门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为委员单位提供支持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二)制定湖北省拍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搭建跨行业、跨领域资源对接平台,促进市场创新发展;

(三)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理论和行业热点问题的研究,组织制定信用等级相关标准;

(四) 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专业人才辅导,开展多层次的交流与学习;

(五) 根据标的执掌部门要求,开展行业信用等级评估;

(六) 宣传信用体系建设做得较好的企业业绩及个案,树立信用委影响力。

   (七) 对行业出现的不守信践约行为、互相抵毁行为、恶意降低佣金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业进行约谈。

第八条 信用委原则每年召开年会一次,也可根据需要组织沙龙活动等。年会或沙龙活动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年会和沙龙活动的任务是:制定和修改信用委工作条例,确定下年度工作计划,研究解决业内共同关注的问题,审议其他重要事宜等。

第九条 召开会议议程含表决议案的,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进行。会议决定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书面提交协会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供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法规或决策时参考。

      第十条 信用委委员有优先获得信用等级评估的权利,也有优先参与省拍协遴选各类标的的权利。

第十一条 信用委委员有退出委员的自由。

第十二条 信用委委员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和行业自律公约;或违反本工作条例;或连续三年来参加省拍协组织的信用等级评估的;或两次无故未按本条例出席会议的,经信用委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将其除名。

      第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