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资产拍卖 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湖北省拍卖行业协会特殊资产拍卖
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湖北省拍卖行业协会特殊资产拍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特资委”),是湖北省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分支机构,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特殊资产领域的相关活动。
第二条 本工作条例所称特殊资产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资产、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持有的价值被低估、具有短期变现需求、存在较高升值潜力的债权、收益权和实物资产的处置;由于特殊原因而持有或需要处置变现的,过度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导致其价值被明显低估,可能有巨大升值潜力的资产;涉及的业务还包括企业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良债权、贷款抵押物等收益权或实物资产等。
第三条 特资委的工作职能是:研究贯彻落实特殊资产处置相关政策法规,为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制定协会特殊资产处置服务相关规范和标准,指导会员企业专业化成长,搭建特殊资产市场生态圈,促进湖北省拍卖行业特殊资产业务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凡是协会会员企业,有从事特殊资产拍卖经营业务,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向特资委申请并获批准的,可成为特资委委员单位,特资委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特资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特资委主任和副主任由协会副会长或理事兼任,协会聘任;特资委下设办公室,协会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有关委员单位可兼任特资委办公室副主任;任期内因故无法或不宜履行职责的,主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协会解聘;副主任、委员因故无法或不履行职责的,经特资委专委会审议通过,由协会解聘。特资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及特资委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的任期与协会理事会相同,可以连任。
第六条 根据需要,可邀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有专业建树的人士担任特资委顾问,为特资委的发展战略、重大业务活动提供政策指导和决策咨询。特资委顾问由协会聘任。
第七条 特资委工作任务:
- 研究特殊资产相关政策和法律问题,积极听取委员单位的诉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相关部门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为委员单位提供支持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 制定湖北省拍卖行业特殊资产业务发展规划,搭建跨行业、跨领域资源对接平台,促进市场创新发展;
(三) 开展特殊资产相关理论和行业热点问题的研究,组织制定特殊资产业务服务与*作规范的相关标准;
(四) 组织推动特殊资产专业人才辅导,开展多层次的交流与学习;
(五) 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特殊资产拍卖业务,对拍卖企业进行指导及监督;
(六) 对协会指导建立的各类特殊资产拍卖机构进行遴选、评价和动态管理;
(七) 宣传特资委委员企业处置特殊资产的业绩及个案,树立特资委市场影响力。
第八条 特资委原则每年召开年会一次,也可根据需要组织沙龙活动等,年会或沙龙活动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年会和沙龙活动的任务是:制定和修改特资委工作条例,确定下年度工作计划,研究解决业内共同关注的问题,审议其他重要事宜等。
第九条 召开会议议程含表决议案的,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进行,会议决定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书面提交协会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供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法规或决策时参考。
第十条 特资委委员有优先参与省拍协遴选特殊资产标的的权利。
第十一条 特资委委员有退出委员的自由。
第十二条 特资委委员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和行业自律公约;或违反本工作条例;或两次无故未按本条例出席会议的,经特资委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将其除名。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