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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拍卖 | 李仁玉:“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共同推进拍卖法制建设

中国拍卖 | 李仁玉:“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共同推进拍卖法制建设

中拍协 2024-02-26 15:10 北京

 
李仁玉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咨委委员,北京工商大学荣休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案件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请您谈谈参与法咨委工作的缘起。在加入法咨委后,具体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这其中有没有一些令您感到有趣的经历或是印象深刻的典型案例?

我是由法咨委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龙翼飞教授推荐参加法咨委工作的。也许是我们在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长期共事的原因,龙教授推荐了我。我参加法咨委的工作有 10年左右,和其他同仁一样,我在法咨委工作期间的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推动拍卖工作的法制建设。如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多次参与调查、讨论拍卖应如何在《民法典》中予以反映。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对如何反映拍卖,多次与其他专家一起进行调研、讨论、提供可行性意见。同时,为推动部门规章《拍卖管理办法》的修改,今年与其他专家也多次进行了讨论和交流;二,参加行业疑难案例的讨论和意见回复工作。如登记时有三人,竞拍时只有一人参拍的拍卖是否有效的案例、竞拍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错误是否构成重大误解的案例等等;三,参与《拍卖法律教程》的撰写和审稿工作及《拍卖法律案例》的审稿工作;四,受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委托参加拍卖企业的培训工作;五,参与拍卖师大赛的审题工作。
 
至于有趣的经历应属今年新疆年会上,专家和拍卖企业共聚一堂,会诊拍卖案例。当某位会员提出一案例后,各位专家争先恐后地发表意见,经过激烈争辩最后拨开云雾,形成共识。这种追求真理的讨论氛围,是我多年来在其他场合未曾见到的。至于印象深刻的案例是,甲委托乙拍卖行拍卖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双方约定了佣金,同时约定乙拍卖行不得再向竞买人收取佣金。后乙拍卖行与竞买人丙签订了买受合同,并按拍卖价 4% 收取佣金 400 万元。丙知道后以乙欺诈为由,要求乙返还 400 万元,遭乙拒绝,发生纠纷。没想到在实务中还真有这种案例。当然,法院最后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驳回了丙的诉求。
 
 
 
 

您认为现在拍卖行业中,有哪些法律问题急需研究?应该怎样研究拍卖行业的法律问题?

我国拍卖行业缘起于 20 世纪 90 年代罚没物品的变现,发展于本世纪初叶的公物拍卖和文物、艺术品拍卖。据报道,我国拍卖市场近十年飞速发展,已占整个世界拍卖市场 35%。应该认识到拍卖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资源配置的最公平的方式,也是方便人们生活的有效方式之一。个人认为目前拍卖行业最需研究的问题有:
 
第一,统一拍卖行业的法律调整问题。我国 20 世纪 90 年代通过的《拍卖法》仅规定了拍卖企业的拍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又出现了各级政府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这种交易也多是采用拍卖方式进行,但并未适用《拍卖法》,如何将产权交易中心的拍卖行为纳入拍卖法律的统一调整,急需研究。随着网络的兴起,网络拍卖已经成为拍卖的主流方式,一些非拍卖企业的网络拍卖有待加强规范和监管,如何将之纳入拍卖法律的统一调整,急需研究;
 
二是,如何认识拍卖企业的性质?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制定《拍卖法》时,拍卖企业属于行政许可企业,因此拍卖企业的开办实行“先证后照”,即先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然后到工商部门即现在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依照《拍卖法》,拍卖企业实行“分业经营”,拍卖企业应在其名称中标明“拍卖字样”。随着我国商事制度改革,许多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有照无证。如果属于行政许可企业,有照无证从事拍卖活动,就属行政违法,应予纠正或禁止。如果不属于行政许可企业,是一般的营利性企业,就属于合法的经营性活动。同时,现行从事拍卖活动的许多企业,是“混业经营”,拍卖只是其中的一项业务。因此,对拍卖企业的性质急需研究;
 
三是,司法拍卖和企业拍卖的衔接问题。司法拍卖是独立于企业拍卖的法律制度安排。但是,当司法拍卖不能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利益时,企业拍卖如何与司法拍卖相衔接,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拍卖的传统优势,也应成为拍卖行业急需研究的问题;
 
四是,拍卖如何方便人们的生活问题。拍卖是实现社会资源配置最公平的方式,这一理念已逐渐为人们所认识,目前的拍卖业务也主要围绕这一理念而展开,如公物拍卖、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拍卖等等,但拍卖如何为方便人们的生活服务,深入到人们的生活服务领域,目前我们对此还认识不足。目前的拍卖还囿于物品拍卖,普通人群需要的红白喜事服务、月嫂服务、老人陪护、家庭装饰装修等生活服务领域,还鲜有开展。如何将拍卖活动延伸到服务领域,以方便人们的生活,也急需探索。至于怎样研究拍卖行业问题,我认为应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以发现行业的真正问题,以发现行业中已出现的有效解决问题的方式。老革命家陈云同志所讲“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应当是研究和解决行业问题的方法。
 
 
 
 

随着网络拍卖的兴起,拍卖行业也进入了网络拍卖的新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法律、法规是否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可能会出现哪些法律风险,如何对网络拍卖进行监督?

网络拍卖已成潮流。20 世纪 90 年代我国制定《拍卖法》时,不可能预见到今天的网络世界。因此,拍卖法律、法规对网络拍卖不适应实属正常,如《拍卖法》规定,拍卖应由拍卖师主持,在网络拍卖中就存在没有拍卖师主持的情况。对此,我们不能削足适履,而应与时俱进,丰富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形式。同时对于网络拍卖应重在监督,在监督中压实和加重平台的责任。
 
网络拍卖的风险,一是进出网络拍卖活动的拍卖人的身份难以监管,传统拍卖中对于拍卖人的监管首先是身份监管,如身份审核和办理证照以及企业年检等;二是拍品真假难以保障,容易发生侵害竞买人权益且竞买人无处索赔的情况。为了避免网络拍卖的风险,也许压实和加重平台责任是可行办法。
 
 
 
 

您认为《民法典》中的合同编、物权编对拍卖有哪方面的影响?其次是拍卖公告及拍卖合同对拍卖企业、竞卖人有怎么样的法律意义和性质?拍卖企业该如何在经营中做到合法合规,有效地规避法律风险?

《民法典》合同编和物权编有 20 多个法条涉及拍卖,有的涉及司法拍卖,有的涉及企业拍卖。《民法典》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与《拍卖法》在法律适用上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即特别法有规定的,适用特别法的规定,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一般法的规定。也就是说,《拍卖法》没有规定,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和物权编对拍卖企业的影响是,一是为拍卖企业在相关领域开展拍卖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民法典》第 436 条第 2 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的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即未进行司法判决的情况下,当事人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合法有效;二是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中应遵循《民法典》合同编和物权编的相关制度,如合同订立制度、合同效力制度、合同履行制度、合同保全制度、合同变更和转让制度、合同终止制度、违约责任制度及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等。至于拍卖公告和拍卖合同对拍卖人和竞买人的影响,应充分认识到拍卖公告的内容是拍卖合同的内容,无论是拍卖人还是竞买人都应遵循拍卖合同,做到“重合同,守信用”。至于拍卖企业如何做到合法合规,避免法律风险?无非是做到遵守规则,遵守流程,保留一切证据,如拍卖公告、拍卖合同、拍卖现场视频资料等,同时辅以企业的合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