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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家公务员获得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注销的通知
2009-07-17 11:28:55
(已经被浏览536次)

关于对国家公务员获得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予以注销的通知

(中拍协[2009] 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有关拍卖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十四款:“公务人员不得从事参与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其他盈利性组织中兼职”的禁止性规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三届七次理事会审议决定:对现在编国家公务员获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注销,持证人员不得再主持拍卖活动,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交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管理部存档。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根据通知精神,对本辖区公务员获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予以核实登记,并于530日前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本通知自200971日开始执行。今后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国家公务员以拍卖企业员工身份报名参加拍卖师资格考试,有违反者,将对相关责任方进行严肃处理。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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