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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师执业资格年检程序 |
| 2009-03-19 09:1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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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师执业资格年检程序
各省(区、市)拍卖行业协会、各拍卖企业、各位拍卖师: 为加强对拍卖师执业资格年检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使年检工作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流程办理,依据《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对拍卖师执业资格年检工作程序作出以下规定:
一、年检范围及要求 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拍卖师在证书年检有效期到期前必须每年参加年检。
二、工作程序
(一)拍卖师申报 拍卖师应按照本人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年检有效期,分别于每年6月1日至10日期间或12月1日至10日期间,将年检材料报送至所在省(区、市)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拍协)。 未设立地方拍协的省(区、市)拍卖师应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年检材料以邮寄方式直接报中拍协拍卖师管理部。 拍卖师执业资格年检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2.《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年检申请表》(附件1); 3.年检费10元; 4.其它规定的资料。
(二)地方拍协拍卖师执业资格年检初审 地方拍协在收到拍卖师执业资格年检申报材料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拍卖师的执业资格进行初审: 1.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2.提交的材料是否有虚假成分; 3.有否被有关部门处罚过; 4.是否存在拍卖师工作地点和注册单位不符的现象; 5.是否有过将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使用的情况; 6.是否存在由于拍卖师本人的原因给拍卖活动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7.如果在暂停执业资格期间的,是否主持过拍卖会; 8.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情形。
申请年检的拍卖师有以上情形的,地方拍协应将有关情况写成书面材料;对于无上述情形的拍卖师,地方拍协应在《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年检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并加盖协会章。 地方拍协应认真负责地完成对本辖区内拍卖师的年检初审工作,并于每年6月15日或12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拍卖师年检相关材料分期数、按证书编号顺序排列,与报表(附件2-4)、软盘及年检费每人10元,一并寄至中拍协拍卖师管理部。
地方拍协进行拍卖师执业资格年检初审工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得扣留拍卖师执业资格年检材料; 2.不准擅自提高年检费收费标准; 3.不得借机对拍卖师提出年检工作之外的其他要求。
(三)中拍协拍卖师执业资格年检 中拍协对地方拍协报送的拍卖师执业资格年检材料进行核查后,对于符合年检条件的,将加盖年检专用章,统一寄回地方拍协。对于不符合年检条件的,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后7个工作日内将年检结果通知持证人所在地方拍协,由地方拍协转告持证人。 寄回的年检合格执业资格证书,地方拍协应及时发还拍卖师本人。未成立地方拍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资格证书年检后,由中拍协直接寄回拍卖师所在企业。
(四)拍卖师执业资格年检结果公布 对于通过年检的拍卖师,中拍协将在有关网站、通讯和杂志上向社会予以公布。 对于逾期未报送年检材料的及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拍卖师,经调查核实后,按《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分别予以暂停执业资格、注销或吊销拍卖师执业资格的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三.注意事项 (一)原发《拍卖师年检注册工作程序》(中拍协字[2003]第10号)自本程序发布之日起废止。 (二)中拍协今后不再下发执业资格年检的书面通知,有关信息请在中拍网(www.caa123.org.cn)上查询。 (三)拍卖师执业五年期满,应换发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与年检一并进行,通知另发。 (四)已成立地方拍协的省(区、市)拍卖师,必须经过地方拍协的初审,中拍协不直接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年检材料;未成立地方拍协的省(区、市)拍卖师,请将相关材料邮寄至中拍协拍卖师管理部进行年检。
四、联系方式 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年检相关事宜: 单 位: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管理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100834 电 话:010—68391817 68391857 传 真:010-68391817 联系人:李金池、王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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